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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

李* 北京-怀柔区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1.05 09:05:10 353人阅读

朋友之前在外地打工,经常受到他人的欺负,这次还被他们合伙欺负到了医院,受伤很严重,朋友的家人忍无可忍,决定走上法律这条路上来,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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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2019-11-05 09:06:10 回复

你好,关于法院审查立案的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因此,如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是在当场就告知对方是否立案。但有特殊情况的话,就需要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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