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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在忙自诉案子,对自诉案件的规定都有哪些啊/

贺** 青海-海北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0.24 01:26:49 339人阅读

我亲戚最近在忙自诉案子呢,因为他自己在工作中升职了,可是他的竞争对手就开始嫉妒他了,就给故意诽谤他,已经严重的损害了他的利益,他就起诉了,那个对自诉案件的规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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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10-24 01:4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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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10-24 01:27:49 回复

你好,一定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对方还不上,那么你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建议慎重。其他问题可以电话联系我详细沟通咨询,便于我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分析解决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3.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5.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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