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当事人可以帮助或者可以告知其朋友的亲属委托一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过硬的刑事律师,在案件的审查阶段,向当地检方提出律师意见书,在律师意见书之中,充分陈述警方的强制措施是错误的事实依据,以及警方所提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朋友是盗窃的理由。检方依法应接收该律师意见书,并根据律师的意见书已经警方所移交的相关案件证据审查当事人的朋友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最终证明,当事人的朋友属于拾到他人财物,而非盗窃他人财物,那么只需要物归原主即可。疑罪从无是司法原则,在究竟是捡的财物还是偷的财物问题上,司法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对方无法举证或相关证据不足以举证,证明当事人的朋友属于盗窃,那么当事人的朋友依法属于无罪的,且在最终认定相关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是错误的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的朋友可以主张国家赔偿,并要求相关司法机关公开登报道歉,并恢复名誉。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4、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5、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适用于前款规定。
6、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8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2条、120条、121条
说说具体情况如何,一般同车人没啥责任。最好到我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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