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是开庭一次的,不过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只开一次庭,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但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庭审前做好准备,争取一次开庭审理完毕。这样做有利提高审判效率、集中解决法律问题,避免因多次开庭、拖延开庭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国家行使刑罚权。因此,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也必须遵守效率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刑事案件有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间限制。拘留期限为1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侦查终结,且是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侦查阶段的期限为7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
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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