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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妹骗婚被起诉了,请问假冒他人骗取离婚登记是犯法吗?

郭* 河北-承德 离婚咨询 2019.10.21 07:09:17 333人阅读

我的一个好姐妹儿自己在大城市打工,之后一直不挣什么钱就去了一个婚姻介绍所干托,以骗婚来牟取暴利,之后被人起诉了,想详细的咨询一下假冒他人骗取离婚登记是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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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什么是骗离婚
  所谓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特征如下:
  
(一)在骗离婚中,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又故意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目的不是真离婚,使对方处于受蒙骗的状态,确信离婚不过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离婚。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完全是以不复婚为前提,而另一方则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期待所谓目的实现后恢复夫妻关系。
  
(三)骗离婚行为的结果具有惟一性。一方当事人的欺骗行为, 自始至终是要解除婚姻关系,彻底摆脱对方,骗到离婚协议后或独居,或另与他人再婚,根本无复婚的意思。
  
(四)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 又是一种基于欺骗而产生的合意假离婚行为, 明显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违背,从根本上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骗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骗离婚应届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绝对无效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提出无效主张。
  对这种无效离婚,不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们均应有权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首先要全面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如确属骗离婚,要对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于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调解工作,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或判决离婚无效;倘若调解不能恢复夫妻关系,也不应维护原离婚协议,而应宣布其骗离婚无效,维持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维护原婚姻关系的, 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在骗离婚中,行为人故意进行欺骗行为骗取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其再婚关系因骗离婚的无效而当然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应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19-10-21 07:1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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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可以明确的说明一点,该案例中提到的当事人冒充他人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犯罪行为,涉嫌触犯窝藏包庇罪。因为,其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犯罪的人,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当事人已经冒充他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也要一并受到处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
(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019-10-21 07:1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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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从1994年开始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韩小妮冒用姐姐韩大妮的身份与张某结婚,在韩小妮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三》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韩小妮之所以能够冒用韩大妮的身份登记结婚,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存在瑕疵,导致将姐姐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从1994年开始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韩小妮冒用姐姐韩大妮的身份与张某结婚,在韩小妮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三》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韩小妮之所以能够冒用韩大妮的身份登记结婚,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存在瑕疵,导致将姐姐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从1994年开始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韩小妮冒用姐姐韩大妮的身份与张某结婚,在韩小妮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解释三》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韩小妮之所以能够冒用韩大妮的身份登记结婚,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存在瑕疵,导致将姐姐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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