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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遇到一起署名权侵权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院是否参加审判

刘**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0.21 02:52:15 462人阅读

我表哥遇到一起署名权侵权案件,他是报社的说明编写经常发表文章,所以有一定的知名度,之前有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被人盗用他的名字发表文章,他提起了诉讼,本来是以报社的名义,后来对方说应该是以个人名义自诉,公诉自诉案件检察院是否参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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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分为三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不可能转化为第三类自诉案件。这就说明,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如果改变罪名变为自诉案件时只有两种类型。当变更罪名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时,这类案件排除检察院的管辖权,虽然已经被提起公诉,但是,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然而有时候检察院不愿意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法院对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的告诉都可以受理,然后告知其举证的义务,同时依职权调取检察院的证据材料,按照自诉程序审理。如果此时被害人不愿意告诉,要求按照检察院起诉的指控判决,这时,法院必须向被害人释明,不告诉将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如果被害人坚持不告诉的,法院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变更罪名后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时,由于这类案件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不是必须自诉,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对公诉案件变更罪名后将成为这类自诉案件时,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既不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也不必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019-10-21 03: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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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因其所在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会存在区别。
  
1、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公诉转自诉的处理: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时候,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是自诉案件的,应当以管辖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法院审判阶段公诉转自诉的处理:法院若在审判阶段发现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于法院不能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若察院不愿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2019-10-21 02:53:15 回复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如果罪犯被法院判缓刑并处罚金(而不是罚款)30万元的,罪犯不交纳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将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也规定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为了维护拘留所、看守所的秩序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威和严肃性。对于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本罪。
3.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主要是指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也包括在押解途中逃跑。根据本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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