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作为乘车人,如果受到人身损害,既可以公交公司,也可以小车,当然,如果认为构成伤残,可以先进行伤残鉴定;
2、如果公交公司,因为是交通事故,当然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海淀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从法理上分析,既可以侵权为由,又可以违约为由,建议以侵权!
3、如果小车车主,那就要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前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扣押小车;如果小车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如果不足,小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4、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在法定假期同样可以计算,如果确定法定假期加班的,计算3倍。休息时间的误工费根据医嘱计算时间。
5、确定营养费的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考依据是医疗机构的意见。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因为就一般伤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别补充营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因为伤害重,不一定造成残疾。反之,伤害轻,也不一定不造成残疾。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营养费的给付时间参照误工费时间。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另外还有一项审判政策,就是营养费的确定要根据我国还处在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还不够高的具体国情,以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赔偿费用标准具体,相对来说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支付不能过高。
出车祸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1.医疗费按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护理费。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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