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购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能再按本罪处罚。而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定罪处罚。因此,聚众斗殴罪虽然没有死刑,但如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如果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争取缓刑或者不,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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