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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自诉人在起诉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范有某种罪,是因为自诉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才能直接受理进行审判。 因此,在法制宣传中,务必明确公民作为自诉人提起诉讼,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即不能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没有处理机关的书面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2019-10-15 18:46: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