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本案系上诉人肖族华以被告人石世兴、孙朝碧、谭凤美犯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上诉人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你好,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因有以下这些: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会依法责令退赔,无需启动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认为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般可能涉及到间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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