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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能否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核准批复?

ask****400 陕西-西安 死刑辩护咨询 2019.10.14 11:40:37 375人阅读

项目能否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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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2019-10-14 14:17:44 回复

解答如下, 不行,在下达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前,项目立项程序是这样的: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至此立项完毕。在投资体制改革后,为充分放权于市场,大多数省份省略了项目建议书这个层面,现在的立项程序一般是这样: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至此立项完毕。

我来给你说一下项目核准行政复议答复是多长时间吧: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 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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