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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到法院去了,公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害人区别是什么

王** 山东-泰安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0.12 05:59:47 615人阅读

您好,我表弟出门的途中被车子给撞到了,是肇事者将我表弟送到医院的,表弟现在将报警了之后将肇事者抓到了,起诉到法院去了,公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害人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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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
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问。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2019-10-12 06: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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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
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2019-10-12 06:01:47 回复

您好,关于自诉人和被害人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不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
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问,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对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列被告的顺序没有规定,可以由原告根据情况来自主决定如何列
第一、
第二被告,具体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要由根据审理情况来判决,这与原告如何列被告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什么不一样的。
所谓“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是在提起公诉时,按照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划分的,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往往在书中列为第一被告人,而将责任相对较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列为第二被告人。一般来说,在量刑时第一被告人比第二被告人重。

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上是有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
第一款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本罪成立。
本款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使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使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害。依照本款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所说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具体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自已的一种威胁或者实际损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光单位与人员高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具体说包括以下三点:
其一、诬告陷害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完全虚构犯罪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证据,不影响本案成立。如果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者其他错误事实则不构成本罪。
其二,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构或者人员高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告发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
其三,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点的诬告陷害对象,而只是虚报案情,没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谁作案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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