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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回避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019-10-06 09: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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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2000年1月。最高院颁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11年4月,最高院又颁发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回避规定》)。
设立回避制度,能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通过回避制度,能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除出审判的过程,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保证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1.回避的法定情形及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近亲属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
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外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
同时,《回避规定》细化了应当回避的情形。
回避适用的对象
首先是法官和陪审员,
其次是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19-10-06 09:4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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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2020-09-28 01:22: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