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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老师证明遗嘱作为证明人,无利害关系人遗嘱证明,具备什么条件

江** 台湾-南投县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0.01 13:57:10 346人阅读

我的老师是一辈子的科学研究工作者,他最近老了,想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公示,想要邀请我作为证明人对他的遗嘱进行公证,作为无利害关系人遗嘱证明,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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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2019-10-01 14:0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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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2019-10-01 13: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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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2020-09-28 01:0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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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进行继承过户时,受益人需提供遗嘱、遗产继承公证书(法律生效的判决及裁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房产平面图等材料。其中遗嘱继承公证书往往是被人们所忽略的,仅凭遗嘱公证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这是因为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无法判断这是否为最终遗嘱。
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一般公证员会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这是为了方便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他继承人对受益人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存疑,继承公证就不能受理或中止办理。这种情况下,遗嘱受益人需到法院起诉解决。


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款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当事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对自己的遗嘱可以申请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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