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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房不还,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是由哪位决定的呢?

邵* 湖南-郴州 办案流程咨询 2019.09.28 10:16:46 570人阅读

我同桌家里有个亲戚借了同桌家里房子住,当时是讲住着先,近期同桌大哥要结婚,要房子回来重新装修做新房,没想到亲戚死赖着,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是由哪位决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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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回避制度,能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通过回避制度,能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除出审判的过程,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保证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1.回避的法定情形及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近亲属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
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外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
同时,《回避规定》细化了应当回避的情形。
回避适用的对象
首先是法官和陪审员,
其次是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019-09-28 10:2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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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2019-09-28 10:18:46 回复

1、管辖权取得不同。民事诉讼为法定管辖,及法律规定管辖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管辖。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审理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3、监督程序不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Aba)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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