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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去世之前发有一份遗嘱的,遗嘱和保险受益人冲突怎么办

姚*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遗产继承咨询 2019.09.25 16:10:19 583人阅读

您好,我叔叔在世的时候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前几天我叔叔出差途中遭到了交通事故被车子给撞到了,叔叔去世之前发有一份遗嘱的,遗嘱和保险受益人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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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变更最终归属权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但最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变更信息,原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
投保人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需被保险人同意;

2019-09-25 16:2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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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得到的是生命的补偿,而不是财产,所以也就不是遗产。遗嘱处分的是财产(遗产)。因此应该不会与遗嘱发生冲突。

2019-09-25 16:11:19 回复

在法律效力上遗赠扶养协议高于之后的公证遗嘱。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法定继承人的实际遗产继承权有影响)。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保险受益人和遗嘱冲突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办理,由受益人取得人身保险的理赔金,该人身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遗产,但财产保险金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属于遗产。根据《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规定,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则每分遗嘱均有效;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况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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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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