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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要签订合同了,保留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如何?

何**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9.24 14:41:08 461人阅读

我伯伯在市区有两套房屋了,因为之前资金紧张,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就只能去卖掉一套房屋的,后来双方签订合同后存在异议,想要保留一些东西,那保留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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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购销合同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卖方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这样的条款就是“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理,使卖方的利益处于更可靠的地位,从而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设立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债权的实现,维护出卖人的利益,使其与他人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因为依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买受人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有权按约定取回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另外遇到买方已转卖货物时,当有第三方依据合同主张货物权力时,卖方可以依据所有权优先要求买方返还货物;当买受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出卖人有权取回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而不是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涉及所有权保留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
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很明显,后者更能保障卖方的利益。但是简单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所以,卖方应当扩大约定的内容,如“货物以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

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
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废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全额支付货款。此时废铜已成为滞销产品,且大幅度降价。甲方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没有请求乙公司退还货物。乙公司答辩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废铜购销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未付款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仍属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应取回这部分货物,要求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法律根据,且违反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故明确表示拒绝甲公司的上述请求。
很明显,乙公司在恶意利用这个条款来逃避债务和违约责任,而且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混为一谈,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但是,如果出于无懈可击的考虑,不妨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不为买方的抗辩权等任何权利。”

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
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在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和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放弃该条款的权利时须谨慎
有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保留条款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与其它担保方式不同,它不凭借任何外来的人或物对交易的安全进行保证,而将交易的安全建立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效力上。如果随意放弃,很可能影响其他担保权利的实现。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价值为270万元的货物,乙先支付40万元,待到货时再支付230万元,丙公司对货款支付提供担保。协议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甲在乙全额付款前享有货物所有权。之后,乙公司没有依约付款。甲、乙签订了一份《关于支付货款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尚欠货款的数额为230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事后,乙仅支付了《补充协议》中第一期的款项,经甲再三催告,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甲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并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则认为,甲另行与乙签订补充协议视为放弃了所有权保留权利的行使,且未经丙的同意,所以无权要求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支持了丙的主张。所以,对于卖方来说,即便自己的货款有第三方担保时,也不能随意与买方协议变更、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即便要变更或放弃,则要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要么在与买方的协议中另行确定付款方式时,加上一句“新的付款方式并不意味着卖方放弃所有权保留的权利”。

2019-09-24 14: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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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今年以来由于房价回升,一些二手房主在签了合同之后反悔,业内人士建议购房人在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或首付款之后,可以通过房屋所有权预先登记将房产证先期“预订”下来。从去年7月开始,本市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不过,11个月以来办理这项业务的市民很少。“朝阳区是房地产开发大户,也是本市办理房屋交易量最多的区县,一年办理15万件,但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只有二三百件。”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李春凤告诉记者,现在朝阳区房屋所有权登记七成是二手房,却没有二手房房主申请预告登记的。如果买房人担心开发商一房两卖,或者二手房卖房人反悔,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提前把房产证“锁定”。两个月前,宋女士在黄寺看中一套二手房,和房主王先生商量好总价是66万元,宋女士支付房主两万元定金,双方还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办理按揭贷款之前,王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子可以卖到70万元,不愿意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宋女士了。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周润娟介绍,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签了合同之后都可以先把房产证“预订”下来,五到十个工作日即可办妥。据了解,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手续并不复杂,关键的前提是买卖双方要在买卖合同中,或单独对预告登记有专门的“约定”。如果是新房,除了身份证,申请时还要带上购房合同、网上联机备案表、买卖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在建工程已经抵押贷款的,需要银行方面同意。申请预告的时候,买房人和开发企业一起申请,如果开发商拒绝,买房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但买卖双方约定的预告登记附加条件要满足,买房人申请时要提供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二手房,买卖双方除了身份证、房产证、网上签约的购房合同原件,还要带上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约定的原件,如果是央产房,要提交上市出售确认表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的证明。(记者刘扬)(网:房产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买方携带证件:
1、买方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3、购房合同;
4、贷款银行需要提供的收入证明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卖方携带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已存校房产科)
5、户口簿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未婚、丧偶、离异需到当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所开具的单身证明15日内有效。持以上证件,买方本人、卖方夫妻双方及同住成年人一同到现场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卖方户口本上同住的成年人不能到场,需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中不能采取所有权保留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形式。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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