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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问一下啊,就是在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情况时有哪些

黄** 湖北-黄石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9.22 17:12:21 401人阅读

因为我的家人受到了伤害,所以我们把对方告上了法庭,但是由于突发的意外的发生,结果刑事执行中止程序,我还是不太理解的,所以才想要问一下这种情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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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19-09-22 17: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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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2019-09-22 17:13:21 回复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检测、检验、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第二十五条 查封、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扣押的理由,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数量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依据和期限、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扣押的场所、扣押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地址;
(二)查封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三)查封、扣押场所。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三条 查封。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延长查封、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造成损失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确有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您好,关于中止执行程序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程序是指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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