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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房主死了,协议可以做遗嘱吗

王** 青海-果洛 遗产继承咨询 2019.09.21 15:21:57 434人阅读

前一段时间朋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已经和房主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协议,但是没有过多久就得到消息,房主因为车祸去世了,我们钱已经给了,协议可以做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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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遗嘱之间存在抵触。对这一情况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第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19-09-21 15:3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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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否可以推翻协议,要看协议性质
2,如果是赠与协议,在动产未交付受赠与人、不动产未办理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再分配,继承人可以按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3,如果是使立遗嘱人负担义务(债务)的协议,如果立遗嘱人通过遗嘱使协议相对方受到损失,协议的相对方可以要求遗嘱继承人进行赔偿(补偿),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2019-09-21 15: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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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建议做一份律师见证遗嘱。注:遗嘱中涉及房产的虽然不能直接过户(房管局认可诉讼文书和律师继承见证书),但在以后诉讼中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如果协议是遗赠扶养协议,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的法律效力。
  如果协议不是遗赠扶养协议,而是普通的协议,这个要看签订协议的内容是什么,且遗嘱是什么形式的,若遗嘱是公证遗嘱,则法律效力是公证遗嘱高于普通协议;若不是公证遗嘱,一般情况下,法律效力是时间靠后的高于时间靠前的,不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相互关系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法定继承人的实际遗产继承权有影响)。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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