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大同法律咨询 > 大同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我公司上市违反规定,问问证监会刑事责任认定

我公司上市违反规定,问问证监会刑事责任认定

陈* 山西-大同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9.20 16:29:42 306人阅读

我大学毕业以后和同学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在公司即将上市的时候违反了规定,那么现在就是想问一下证监会刑事责任认定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帮助解答一下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大同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大同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19-09-20 16:33:42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规则(稿)》制定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 规则(稿)》在两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和细化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也是制定《规则(稿)》的重要依据(第一条)。在《规则(稿)》的适用范围上,《证券法》规定的所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第二条)。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总体要求
    《规则(稿)》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两方面要求(第三条第一款):一是依法依规披露,即 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披露,二是要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
    《规则(稿)》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第二款 ):一是为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而不是服从于个别股东的利益;二是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查处总体要求
    《 规则(稿)》对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出了两方面的总体要求:一是,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不同层次处理(第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同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对于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二是,证监会执法人员在调查和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 ,并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第四条 )。
    (四)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定义
    《规则(稿)》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第六条)、虚假记载(第七条)、误导性陈述(第八条)和重大遗漏(第九条)。其中,关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规则(稿)》明确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规定”的范围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的要求上不仅包括及时性,还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平”披露要求,明确了违反“公平”披露规定的,也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条 )。虚假记载规定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披露认定为虚假记载,并列举了典型的财务造假虚假记载情形(第七条)。误导性陈述则将信息披露违法的范围延伸至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之外,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或者载体进行的信息披露也可以构成误导性陈述。误导性陈述要求形式上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陈述,或者结果上可能致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八条)。重大遗漏的重大性判断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定,还包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第十条)。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投资者判断、股价是否受到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 (第十一条)。主观方面要根据是否属于共谋,还是个人行为,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进行补救,是否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 ( 第十二条 )。如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由于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则应当综合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因违法行为获益、避损,以及引发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是否存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的吸收等因素(第十三条)。
    (六)关于责任人员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1、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归责原则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只规定了对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未具体规定如何区分和 认定 两种责任主体。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充分履行《证券法》第六十八规定的“保证”义务,则可以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产生之间的关联程度,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相应给予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参照国际证券监管实践,并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按照《证券法》规定的内在逻辑,《规则(稿)》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根据其身份、职责等推定负有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勤勉履行了“保证” 义务(第十四条)。《规则(稿)》对责任人员证明其勤勉尽责的可行方式也作出了规定,引导当事人履责、尽责和免责( 第十五条 )。
    
2、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责任归责原则
    《规则(稿)》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根据其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也 将被认定为责任人员: 一是实际承担或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二是虽然不属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参与或具体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虚假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责任人员。由于法律对上述人员未设有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第十六条) 。
    
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则》明确了“指使”的具体含义(第十七条第二款),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情况下其负责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十七条第一款)。
    
4、关于不同责任人员之间的责任区分认定
    《行政处罚法》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则(稿)》要求从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和态度,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情况,以及专业背景等四方面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区分认定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第十八条)。但是,以上综合考虑的因素并非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可以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有关考虑因素,请求证监会予以综合考量。《规则(稿)》还分别对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第十九条)和不予处罚的考虑情形(第二十条)作出了规定。上述两条都仅是量罚时的考虑因素或者情形,并不构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充分条件。《规则(稿)》还规定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避免当事人简单以各种不当理由提出申辩要求不予处罚。《规则(稿)》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规定,警示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妨碍调查

2019-09-20 16:31:42 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和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是很有可能被收监的,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是否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一般来讲,除非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否则案件都会移送法院开庭审理。您想了解的案子是涉嫌什么罪?进展到哪一阶段了?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具体沟通详细描述案情。

很有可能被收监的,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是否判刑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一般来讲,除非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有其他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否则案件都会移送法院开庭审理。您想了解的案子是涉嫌什么罪?进展到哪一阶段了?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具体沟通详细描述案情。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行贿受贿罪
111277人阅读

行贿受贿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那么行贿受贿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是什么,贿赂多少钱可以定罪,以及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呢,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驱逐出境
217692人阅读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也是最为特殊的一种附加刑,那么驱逐出境是什么,驱逐出境适用范围有哪些,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以及驱逐出境执行规定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受贿罪的量刑
34681人阅读

贪污受贿在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很常见,下面律图受贿罪的量刑百科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什么是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及个人、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8920人阅读

没收财产是附加刑的一种,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需要些什么前提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那么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哪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怎么写,以及没收个人财产如何执行呢,来了解一下吧!

诈骗罪判刑
19471人阅读

几乎每个人都接收过诈骗短信或者诈骗电话,那么这些和刑法中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那你知道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吗?诈骗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合同诈骗罪判刑规定吗,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