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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在小贷公司做hr19.9.17号被派出所带走了给派出所打电话就只会说不方便透露不给探望这样?

ask****504 浙江-杭州 同居咨询 2019.09.18 13:26:05 361人阅读

我女朋友在小贷公司做hr 19.9.17号被派出所带走了 给派出所打电话就只会说不方便透露 不给探望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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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07条

网贷公司一般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活诈骗罪,情侣关系不是近亲属更不会告知,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有会见权,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向我追问

2019-09-18 15:4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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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9564条

是的,如果涉嫌犯罪或者协助调查期间,家属是探望不了的,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她的情况及带话给她

2019-09-19 09: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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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嘉兴 咨询解答:3205条

你好,应该是涉嫌刑事犯罪了,建议先委托律师会见

2019-09-18 13:49:14 回复
地区:浙江-湖州 咨询解答:1499条

让她父母出面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可能涉及套路贷团伙犯罪了。

2019-09-18 13:3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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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11243条

这个应该是在看守所,建议马上找律师进去了解情况

2019-09-18 13:31:48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311条

您好,可能您女朋友所在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警方在调查阶段可能您女朋友是去协助调查而已

2019-09-18 15:2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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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4408条

你好,及时找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2019-09-18 14:19:34 回复
地区:浙江-衢州 咨询解答:186条

刑事案件亲属目前是见不了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2019-09-18 14:19:00 回复
地区:浙江-金华 咨询解答:319条

委托律师,律师能进行探望

2019-09-18 14:18:00 回复
地区:浙江-绍兴 咨询解答:908条

你好,如果超过24小时人还没回来的话,那么你女朋友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如果后续有其他事情,你可打电话给我咨询具体案件走向及处理。

2019-09-18 13:45:12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791条

女朋友?

2019-09-18 13:35:19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267条

您好,公安机关是有权不透露相关信息的。若您要见女朋友,建议委托律师会见。

2019-09-18 13:33:36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693条

可以委托律师进去会见了解案情

2019-09-18 13:29:15 回复
地区:上海-长宁区 咨询解答:6421条

家人是否收到刑拘单,探望要看具体是哪个看守所。你女朋友的情况暂时还不清楚,不知道是否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建议电话沟通。

2019-09-18 13:28:57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1314条

有没有拘留?如果被拘留了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看能不能取保

2019-09-18 13: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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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做了多久呢?先了解一下小贷公司是否涉及诈骗

2019-09-18 13:4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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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派出所没有拘留的场地,也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在派出所属于滞留接受询问或调查,这期间是不允许案外人或亲属探视的。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家属可以凭借合法身份证明去进行探视,不需要提前申请。不是家属和朋友的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也可以探视。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于被拘留在派出所,可以去探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派出没有拘留的场地,也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在派出所属于滞留接受询问或调查,这期间是不允许案外人或亲属探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  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第五十五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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