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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否直接判给另一方的呢?

王** 安徽-滁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19.09.14 14:18:27 866人阅读

姐夫搞外遇, 姐姐知道后不能忍受也不能原谅, 直接提出了离婚, 而且想让他净身出户, 他们有一女儿, 姐夫就女儿不肯放手, 请问婚外情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否直接判给姐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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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你家庭的情况,法院有很大概率会判决孩子抚养权归你。

2019-09-14 14:2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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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要去读孩子的抚养权。既会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也有会由法院对双方基本调整的取证来进行选择,法院会对双方的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性格,文化程度作出判断。就是怎么对孩子有利,法院会怎样做出判决。从你的情况来看,丈夫有婚外情,那么这点会为他获得抚养权变得很困难,你要收集对方不利的证据,同时充分展示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切记,孩子的意见也是相当重要的。

2019-09-14 14:2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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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中,被告之间是不能委托代理的,只有一方多个被告或原告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  
参考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但是你说的案件只有两个被告,显然不属于共同诉讼,不能推选代表人。
另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所以,在只有两个被告的情况下,一方是不能委托另一方作为其代理人的。
根据《民诉法》第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其他的人,如果想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话,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但若“被告人乙”想给“被告人甲”作诉讼代理人的话,无疑是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估计该地法院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可后,才能得以实现。
除非是被告必须出庭的案件(例如离婚诉讼案件、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可以随时委托别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的代理必须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效。代理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是无效的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实践中,对委托代理手续的代理权限范围写法有各种各样,很不规范,如有的只笼统写诉讼代理或程序代理,或者是实体代理,也有写一般诉讼代理或是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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