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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放弃孩子抚养权,对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书怎么样?

黄** 江西-九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19.09.14 02:30:56 1553人阅读

我和前夫已经和平结束关系了,现在他已经同意放弃孩子抚养权了,之间在离婚协议中就已经规定好了,不过有些动摇了,对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书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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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子女与孩子的关系,不能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一方要求对方放弃的说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19-09-14 02:3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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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有且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并且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方式。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如果您可以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领取离婚证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如果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您可以重新和对方进行协商,达成新的离婚协议,然后拿着新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如果新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您的,那么按照新的协议书执行。对于协议离婚来说,其中并不涉及法院,也就不会产生像您所说的重判的问。对于协议不满意又没有换领离婚证的,您可以直接和对方重新协商。也即是说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但是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您又反悔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那么当然是可以的,您只需要直接对对方协商即可。当然,对方也可能不愿意跟您达成新的协议,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不同,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如果你们都同意离婚只是对孩子抚养权归属有争议,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来,法院会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没有满2周岁,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以满2周岁的,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情况、个人素质、与孩子的亲密程度等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具体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无法预测。如果您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经济收入是考量的一个方面,如果您能够证明居住情况、个人素质、情感因素等方面比孩子的父亲更优越的,这样才可能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2019-09-14 02:3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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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监护权协议书不能代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如果想变更,协商不成可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放弃监护权协议书不能代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如果想变更,协商不成可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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