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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偷税,我的家人担心三叔将会受到的处罚,想问下专家偷税犯罪如何判罚?

李** 内蒙古-通辽 刑事诉讼咨询 2014.12.02 10:09:04 836人阅读

我的三叔是一家服装厂的厂长。不久前叔叔被人举报而受到法院的起诉,原因是叔叔在任厂长期间利用工厂的会计师做了假账,用于偷税。我的家人担心三叔将会受到的处罚。想问下专家偷税犯罪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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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淄博 咨询解答:240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

2014-12-02 10:14:04 回复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才构成犯罪。该公司偷税12万,如果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不构成犯罪。偷税百分之十以上和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药同时满足才构成犯罪。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大股东,亲自带头偷税12万,如果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有可能受到受到刑法处罚。另一股东和财务人员如果明知偷税还要参与,构成共犯,一样要受刑事制裁。

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才构成犯罪。该公司偷税12万,如果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不构成犯罪。偷税百分之十以上和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药同时满足才构成犯罪。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大股东,亲自带头偷税12万,如果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有可能受到受到刑法处罚。另一股东和财务人员如果明知偷税还要参与,构成共犯,一样要受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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