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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都没给,现在对方可能起诉,但我们现在不能查实结算的日期,请问利息和诉讼时效应应该从何时起算?

颜* 吉林-辽源 房屋买卖咨询 2014.11.25 14:38:19 560人阅读

有一个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合同签订支付预估价的30%,完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价款,我们是发包方,钱都没给,现在对方可能起诉,但我们现在不能查实结算的日期,请问利息和诉讼时效应应该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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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2085条

工程款利息应从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应付工程款时间起算,该案应分别计算:
1、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应从涉案工程预付款的时间起算至法院判决书生效日期;
2、工程结算款应从工程结算款确认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书生效日期,如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a、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为交付之日;
b、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c、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额先执行约定(但法律对高出法定利息4倍以上的不予保护),没有约定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般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应从工程竣工之日算起。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如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已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之日为竣工日期。以上情况适宜于工程竣工后,双方在约定之日立即进行了工程结算,但如工程虽然已竣工,但工程结算一直未进行确认,那么诉讼时效应从工程结算确认之日算起,诉讼时效起算日时间确定以后,在二年内如发包人未全部结算工程款,则承包人每一次催款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那么又从诉讼时效中断之日起算二年,当然承包人必须举证在此期间催款的证明材料。

2014-11-25 14:43:19 回复

买卖合同欠款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索要从之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买卖合同欠款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索要从之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买卖合同欠款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索要从之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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