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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要诉讼,夫妻信用卡纠纷司法解释什么内容?

赵** 湖南-邵阳 信用卡纠纷咨询 2019.08.30 12:17:55 490人阅读

我丈夫太喜欢花钱了,甚至给办理多张信用卡了,里面给透支很多钱了 ,后来我因为这个还产生纠纷了,搞得还要离婚了,还需要诉讼的,夫妻信用卡纠纷司法解释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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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共债共签”情形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1条即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配偶另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证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像表1第3、4、5项所列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在不符合“共债共签”情形时,法院要主动审查信用卡欠款用途,如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果配偶另一方抗辩欠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能搞“一刀切”,可结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中将居民消费支出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和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等八大类以及《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综合考虑支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三,对于既不符合“共债共签”,又查明信用卡欠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如果信用卡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果配偶另一方抗辩的,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外延涵盖并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家庭利益”,如信用卡欠款是为家庭利益,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为家庭利益,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夫妻从事共同经营或投资;二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夫妻二人共享所获收益;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个体工商经营。

四,关于信用卡欠款用途的事实,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信用卡消费记录掌握在银行手中。
总之,处理此类问题要严格执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的情形下,要区别信用卡欠款的性质和用途。对于未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欠款,如果配偶另一方未举证抗辩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欠款,如果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能一概依照《lt;婚姻法gt;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推定所有配偶一方的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全部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9-08-30 12:2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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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2020-09-15 20:07:49 回复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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