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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同意,现在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属于工伤吗,属于几级工伤,工伤赔偿条例的标准是多少?

李* 湖南-湘潭 劳动争议咨询 2014.11.17 06:12:40 232人阅读

我家在农村,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加工馒头的作坊。前不久出了一个事故,一个工人在干活时,轧面车不慎把她的四个手指碾断了。我们第一时间就把她送到了医院,由于指头当时是被碾断的,只接上了两个,另外两个没能接活。当时的医疗费住院费都是我们掏的钱,一共花了3万8。出院后,她又要求我们赔偿,我们没有同意。现在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属于工伤吗?属于几级工伤?工伤赔偿条例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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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工伤。应通过鉴定后才知道是几级工伤。关于工伤赔偿条例的标准,可以参考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4-11-17 06:17:4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或原审人民申请再审,要注意有期限限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一个有关级别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其中,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对于什么情况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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