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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撞人后逃逸了,请问执行拘留的地点只能是看守所么?

母** 湖北-随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19.08.24 17:41:40 593人阅读

我的表哥就是因为疲劳驾驶,然后就是在晚上街口的时候就是撞到一个人了,后面就是我的表哥很害怕,然后就是我的表哥就是逃逸了,请问一下执行拘留的地点只能是看守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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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1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行政拘留是犯了法的人。2性质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处罚性。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则是处罚违法的人。4关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重大嫌疑的不得超过37日,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

2019-08-24 17:50:40 回复

以下是对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赔偿问题的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二)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行驶资格行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酒驾或者醉驾撞人轻伤逃逸要承担刑事责任,
处罚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肇事逃逸,要承担全部责任。参考如下法条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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