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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摩托酒驾被查,扣我B本十二分,总驾车

ask****021 山西-吕梁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9.08.24 00:31:30 379人阅读

我骑摩托酒驾被查,扣我B本十二分,总驾车型不符扣我多少分了,而且交警代签字,还有他威胁我签字,说不签字终身禁驾?他们摄像头刚开始有了,后边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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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咨询解答:123条

首先你酒驾受处罚是跑不了的,如果您觉得交警执法有问题可以行政诉讼或者复议

2019-08-24 07:12:22 回复

如果是饮酒驾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醉酒驾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则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对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度的处罚。故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其醉酒驾车也导致了张女士被撞伤的严重后果。交通支队的处罚并无不当。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公交司机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在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元,还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某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予以撤销。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某称,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100,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宣判后,陈某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对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度的处罚。故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其醉酒驾车也导致了张女士被撞伤的严重后果。交通支队的处罚并无不当。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公交司机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在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元,还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某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予以撤销。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某称,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100,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宣判后,陈某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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