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嫁妆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的回答是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该车辆属原告父母于原、被告夫妻婚前独自购买,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徐远勇的名下,故该车应属徐远勇所有,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即使认定该车已做嫁妆赠与转让,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情形:“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于出资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比该情形,本案中,原告父母婚前购买了该车,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名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该车辆更应认定为只对原告一方的赠与,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好,没有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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