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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再次进监狱,请问什么情况下再次收监呢?

周** 广东-韶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21 06:47:31 1809人阅读

我的一个表妹他前些日子因为故意伤害罪让判了3年有期徒刑,现在刚刚申请监外执行出来了,最近因为醉驾让拘留了,问一下监外执行再次进监狱,请问什么情况下再次收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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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监外执行的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最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2019-08-21 06:5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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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019-08-21 06: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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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以上情形消失后还会收监,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你朋友病好了还是回收监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必须保外就医的,不得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因为是暂予监外执行。你要是还是不放心最好问问做出监外执行的机关问问。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只是暂时的,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

2020-09-21 22:57:38 回复

如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判刑五年,实行监外执行,那么如果监外执行了五年后,不用再进五年监狱了。  
一、定义: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既然已经在服刑,说明判决书已经超过上诉期10天,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能上诉了。但是,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向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可以由转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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