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在上班时间心脏病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疾病本身与工作没有关系,也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适用范围和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注意:监狱法还规定了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于监外执行,)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注意: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的为1岁以内 )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注意:假如是因为伤残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则这个伤残不能是因为自伤自残)
2、暂于监外执行的程序和监督: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报告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批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仍是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监外执行的刑期应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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