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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谁?有明文规定没?

汤** 河南-商丘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20 14:07:09 613人阅读

我今天听说,一女的在他男朋与抛弃后,这女的雇佣了一个人杀了他男友。我想咨询在在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是雇主还被雇人?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和被雇人各判怎样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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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犯罪案件正值逐年增长之势,因为此类案影响恶劣,往往给公众造成一种社会极其不安定的印象。目前我国对于“雇凶杀人”犯罪在我国的刑法书上还没有明文规定,在实际审理、判决此类案时还只是参照共同故意杀人犯罪的条款,按照共同故意杀人案件中的主从犯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罪责自负的原则区别判处案件中各犯罪分子的刑罚。

2019-08-20 14: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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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主。因为他是起意犯,而杀手不过是工具而已。当然,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可能要另行考虑的。从共同犯罪角度看,雇主是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将犯罪意图以各种方式传授给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也就是说,实行犯本来是没有犯意的,其实施犯罪完全源于教唆犯的授意,没有教唆犯的教唆,犯罪就根本不可能发生。所以,教唆犯是产生凶杀案的源头,从另一方面看,教唆犯具有杀人决意,主观恶性大,而实行犯本无杀人意图,其杀人一般为了得到报酬,主观恶性较教唆犯要小。量刑也要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显然,判死雇主死刑是更能体现这一原则的。一般情况下,教唆犯之所以雇凶杀人而不亲自实施,是为了掩人耳目,为了犯罪更加隐蔽,为了减少犯罪失手的风险,而杀手只是其杀人的工具,其意志受到雇主的支配,从这个角度说,雇凶杀人,与雇主直接杀人没有本质区别,而且相对于直接杀人,雇凶杀人体现了雇主更加奸诈狡猾的恶性,更应当判处严刑!

2019-08-20 14:09:09 回复

2014年9月2日,河南省安阳市12岁的小学生王思淇吃过中午饭后骑单车去上学,在安阳市东工路与永安街路口,被驾驶出租车的田献芹从单车后边撞翻,当时目击证人于金龙看到田献芹撞翻小女孩后对着出租车司机大喊:“你撞到人了,快停车。”当时田献芹车速并不快,车窗也开着,听到于金龙大喊后扭头看了看于金龙并没有停车,出租车连人带单车推着小女孩继续往前推,这期间小女孩一直在惨叫,车租车往前推行小女孩有十几米,然后向左打方向盘又将小女孩照着路边的电线杆撞了上去,撞上电线杆小女孩的惨叫声戛然而止,孩子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一声是撕心裂肺的惨叫。
目击者介绍事发情况(图来源于网络)
当时的目击证人不理解,有五年驾龄的老司机在车速不快的情况下为啥非要撞死孩子。
事情发生后,小女孩父亲让目击证人给写了一份所目击的事情经过,不料目击证人写了材料马上便有人以两万元收买,收买不成又被遭到严重威胁,这一现象让王思淇的父亲联想到了孩子的死和自己在老家因迁祖坟时,曾向中新社爆料迁坟通告贴“坟头”一事,随后中新社以:河南安阳迁坟通告贴“坟头”村民质疑不通知活人为题报道了此事,而惹下的“仇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接下来在田献芹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程序中出现了很多不正常的现象,更印证了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据王涛说:事故发生后,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民警在侦查过程中,我向办案民警温联欣提出该起事故的很多疑点,请求查明真相排除疑问,办案警官温联欣拒绝将此案移交刑警队办理,并拖延取证致很多重要证据灭失。
肇事人田献芹在2014年9月4日的供述中称:案发前和她频繁打电话的手机号码18790818820是她儿子张潇翔的手机号码,但经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落实,田献芹说的是谎话。该手机号码不是她儿子的,并且该手机号码2014年8月18号开户,案发前和田献芹频繁通过电话,案发后不再使用,直至停机。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嫌疑人最后联系人往往就是和案件联系最关键的人,往往也是案件的直接参与人、指使人或共犯。在田献芹做虚假供述、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就以交通肇事移送审查起诉,我认为: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存在隐匿证据的现象。
本案重要目击证人于金龙案发后第三天亲笔书写的案发经过,提供给办案机关,该重要证据因和办案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却不予附卷。我一再要求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办案人员提出,调取田献芹案发前行驶路线录像,遭到办案人员的拒绝,等案件到检察院公诉人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调取时,该证据已灭失。
案发后,我要求调取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办案人员称需要专门技侦手续方可调取,事实上交通肇事属于刑事案件,根本不需要专门的技侦手续。等检察院退回要求调取时该重要证据也已无法调取。
该案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因案件疑点太多,检察院又责令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补充侦查,但很多证据已灭失。安阳市公安局事故科在2015年12月11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告知北关区检察院通话记录、出租车GPS运行轨迹已无法调取,但对证据灭失的原因却只字不提。
我认为案件在整个侦查阶段,对案件重要证据的取得人为一拖再拖,直接导致录像、话单没有了,证据灭失了,事实模糊了,却要违背法律规定的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仅凭田献芹的虚假陈述,草草定案,使一位蓄意杀人案按交通肇事罪判,我死去的孩子的在天之灵岂能安息?
一起事故,既然有诸多疑点,为何安阳市的职能部门不能展开有力的调查?相关领导不能重视此事?是事件不够大?还是其中另有隐情?
据了解,两年多来,安阳市政法委、北关区政法委关于王思琪被撞身亡其父母置疑蓄意谋害的听证会已召开了数次,一直未有具体的结论。
如今王思淇的一家人一直在极度痛苦中挣扎,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对该案重新立案调查,还原真相,给12岁就遭遇不幸的王思淇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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