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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但是房贷还没还清,证件写我老婆的,婚后买的房子。怎样才能去加上去呢?

ask****433 广东-佛山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8.19 14:37:01 495人阅读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但是房贷还没还清,证件写我老婆的,婚后买的房子。怎样才能去加上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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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房子上面还有贷款,要加名需要经银行同意的,银行不同意就只能先还清了贷款再加名。

2019-08-19 16:2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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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直接咨询房管局。

2019-08-19 14:40:29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4331条

需要有债权人同意。

2019-08-19 14:52:49 回复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1068条

您好,建议您可以到房管局详细了解

2019-08-19 14:49:45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345条

如果房子上面还有贷款,要加名需要经银行同意的,银行不同意就只能先还清了贷款再加名。

2019-08-19 14:38:04 回复

通常情况下,银行不会同意。要想在房产证上加减名字,房屋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在房子没有贷款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扩展资料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向人民,如人民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应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离婚析产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参考资料来源:凤凰资讯--如何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走正常流程,在银行同意的情况下:
夫妻双方需要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通过银行审批之后,再到当地房管部门重新办理过户,一般在7个工作日后就能领到新的房产证,之后还要再次到银行办理抵押。
二、银行不同意又没法还清贷款的情况下
1、曲线加名找按揭公司垫资赎契,即借钱还清贷款,然后办理加名手续,加名后再将房屋进行纯抵押贷款重新进行按揭。据了解,目前纯抵押贷款年限最长为10年,有的银行只能做三到五年,并且还需要买家提供贷款的用途,如是用于经营、或者用于大宗消费(提供发票)等。此外,赎契重新做抵押贷款的时间越长,费用也越高。
2、办理赠与公证在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也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证不是婚前财产公证,主要解决的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房产认定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因此,房产者一方可以私自将房产进行变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配偶赔偿。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却不能加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保留公共还贷的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公证处做财产公证去公证处做财产公证,签个协议,需要两人协商解决。扩展资料:相关法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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