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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限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呢?判几年能申请监外执行?

徐** 河南-焦作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19 12:24:12 1606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女朋友和他分手,他很伤心就自己跑到酒吧喝酒,喝了很多酒还和一伙人发生口角,发生了肢体冲突,对方被他打成重伤,自己也受了很重的伤,请问监外执行期限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呢?判几年能申请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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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即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不需要或不能在强制执行的场所执行,而选择在强制执行场所之外的地方执行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在刑期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与刑期并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019-08-19 12:3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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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应当要计算在刑期以内的。但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该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期限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出现刑期未满的情况下,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019-08-19 12:25:1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怎么折抵?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 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比如,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怎么折抵?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 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比如,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怎么折抵?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刑期的情形。 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情况与作出收监决定之间会有时间差,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技术即可解决。比如,在收监执行决定书中可以明确规定时间差不得作为刑罚执行时间,剩余刑期应因此顺延。 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实施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向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行的时候,一般会先对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作出审查,在符合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准予监外执行。不过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一般的时间为一年,并且原则上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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