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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庭审中请法官回答他改案号的问题,他不答,我离庭。他判我撤诉。怎么办?

ask****891 北京-朝阳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19.08.17 21:09:53 3638人阅读

我是原告,庭审中请法官回答他改案号的问题,他不答,我离庭。他判我撤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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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原告撤诉的后果都有哪些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撤诉后能否再起诉吗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0-12-05 16:00:2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2207条

你好,具体案情请说明

2019-08-17 21:10:34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2631条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2019-08-17 21:50:4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975条

重新立案起诉

2019-08-17 21:38:51 回复

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也是可以起诉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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