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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偷税漏税被抓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谭* 湖北-武汉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17 17:27:49 1441人阅读

我的一个叔叔,他是一家大公司的老板,公司一直都挺赚钱的,没想到前一段时间因为偷税漏税被抓了,所以问一下叔叔偷税漏税被抓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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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3)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4)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5)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6)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7)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8)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9)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10)其他违法情形。

2019-08-17 17:29:49 回复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1、单纯骂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会因此被收监。
2、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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