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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刑满办理延长时间的手续该怎么办理呢?

金** 山东-聊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08.17 11:47:54 1354人阅读

像怀孕或者在哺乳期的罪犯如在有期徒刑或者在无期徒刑期间或拘役期间的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刑满办理延长时间手续该如何走程序呢?需要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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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在监狱中等待法院判断是否有条件继续办理监外执行。期满时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2019-08-17 11: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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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在原关押监狱等待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2019-08-17 11:48:54 回复

如果被监外执行的妇女认为其哺乳期需要适当延长的,可以向当地担负监外执行监管职责的执法机关和担负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由它们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选出一家,委托该医院对妇女做出检查后出具是否延长哺乳期证明,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1、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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