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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开发商在上海融资欠账把我们的房子抵押了,我们应该找谁?应该怎么办?

ask****246 安徽-阜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8.15 12:51:48 331人阅读

请问 我们开发商在上海融资欠账把我们的房子抵押了,我们应该找谁?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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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了吗?

2019-08-15 21:48:25 回复

写融资租赁抵押合同 按一般抵押合同的格式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行: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房
出租房
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2] )。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3]
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所有权编辑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
承租人
承租人
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标的清单》的应收账款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及其修订或补充。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 的《申请书》/《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标的
本合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的应收账款(下称“应收账款”),不得转让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下称“基础合同”)债权,也不得就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叙做保理、转让、
融资等业务。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债权或叙做保理、转让、融资等业务所得款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转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继续担保主债权,保证金帐户帐号: 。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同“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应收账款的金额、币种、付款方式等达成任何变更,也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就影响应收账款的其他合同条款达成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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