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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他能提供,我也没办法,如果他无法提供交易流水或者交易凭证,我是否能对其在帐中的采购报帐不予以承认?

ask****335 广东-广州 公司解散咨询 2019.08.08 10:17:59 501人阅读

清算完,对账,找他签名后。 能否要求他提供在帐中采购物品的交易流水作为实际采购凭证,如他能提供,我也没办法,如果他无法提供交易流水或者交易凭证,我是否能对其在帐中的采购报帐不予以承认,要求其补回帐中无法提供的采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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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345条

如果你们已经对账完毕且双方已经签名确认,那原则上不允许的。除非你们签的对账协议不生效或者有其他约定,你可以把材料发给我看看,我给你提点法律意见。

2019-08-08 11:54:17 回复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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