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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犯了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属于刑事责任吗?处罚是什么?

余** 浙江-杭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07 05:22:37 1567人阅读

朋友是一名投标者,这么多年来一直遵纪守法,但是前段时间家里出了点事情,急需用钱,于是有了歪脑筋,互相串通报价,最后被发现,被判串通投标罪,请问串通投标罪属于刑事责任吗?它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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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大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  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2、注意处理好共同犯罪的问题。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

2019-08-07 05:29:3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行为的;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你朋友对钱的来源并不清楚,且没有参与犯罪活动,不属于共同犯罪。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删除侵权朋友圈内容,赔礼道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将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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