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说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看,你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恰当的;应当向市级公安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原因交警大队属于县级公安局的下属部门)。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不作为行政复议的回答,希望你能够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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