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帮忙取保候审诈骗2006年3月,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羁押。被告人史某介绍
A、B(另案处理)等人给柴某认识,并称能够为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与被害人柴某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提出需要前期办事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由
A、韩某收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0万元,史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7月14日,被告人史某及
B、A等人,再次以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50万元,之后史某一直躲避柴某。史某辩称只是引荐了B给柴某办事,并没有承诺为柴某办事,2万元是事后其收到的。50万元也只是帮忙签字做个保证。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10万元与史某没有关系,史某只是事后分得2万元,而涉案50万元款项系借款,史某只是保证人,他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诈骗罪如何量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第
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柴某做出了虚假承诺,答应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第
二,柴某及韩某均称是被告人史某向柴某提出需要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结合A与韩某签写欠条的情节可知系A与韩某到柴某家取钱,后与被告人史某分赃,因此,被告人史某对其骗取柴某10万元之事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
第
三,柴某、韩某均称被告人史某提出还需要50万元用于捞人,史某的供述亦证实这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收取,用于捞人,但实际上却挪作他用,结合史某等人逃避还款、躲避被害人的情节,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盖,亦不能否定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柴某虚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钱财,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柴某欲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骗款项应予追缴没收。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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