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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板签的合同是4年的,员工主动离职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吗?.

冯** 浙江-温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19.07.27 18:17:46 325人阅读

我和老板签的合同是4年的,并且老板每年和我增加百分之十的工资,但是从来没有实现过,我找老板理论,老板总是推脱,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员工主动离职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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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07-27 18:2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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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如果您工作后自动去职,根据相关法律限定,您的所在单位对您自动去职的做法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关于公司处置私行去职工人问题的复函》限定,自动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私行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无解决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公司规章规则,行使行政处罚权。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通常都会制订肯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规则,遵守各项规章规则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规则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私行离岗,严格履行请假规则,经准许后方可离开职位,不得没理由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去职守等。对此公司有权依据规章规则对员工予以处罚。对于员工自动去职,公司可按翘班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作出处置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置人。倘若不能书面通知,公司需审慎处置此事,不可草率处置。因为公司对人员进行处置,流程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定。否则该处置决定濒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公司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公司有权制定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事实上的规章规则,其中包括员工奖惩限定。只要公司制订的奖惩限定不与现行法律限定相悖,据此公司就能够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限定,亦能够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工人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去职或翘班处置问题的复函》限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工人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能够邮寄送达,以查看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子为送达日子。只有在受送达工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公司行使一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去职人员违背劳动合同的商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背lt;劳动法gt;有关劳动合同限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限定:“劳动者违背限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取其所支付的花费;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训练费,两方另商定从商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花费”。 由此能够看到,公司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爱人是指通常员工,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员工工的违约做法导致的,公司对其提议的损失赔偿要求就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训练协议商定服务期限定的去职人员,公司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公司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训练花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训练花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19-07-27 18: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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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从法律上我们要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了解,这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进行终止合同那么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为,就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大家要区分这点。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职工主动离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失业保险后,并不意味着离职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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