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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摇撞骗罪转化抢劫司法解释是什么意思?谁知道?

李** 浙江-温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19.07.23 17:57:10 375人阅读

朋友觉得当警察不错,于是伪造了一个假的信息,现在被人查了出来,后果是不是很严重,因为之前利用假的信息,利用职权处理过交通好事故,现在事发关于招摇撞骗罪转化抢劫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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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所以这个后果还是很严重的。

2019-07-23 18: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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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的利用。而我国法律中规定只要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那么就会被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

2019-07-23 17:59:10 回复

1.具体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
(2)行为手段不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5)犯罪目的的不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罪的目的不同。
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抢劫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2、侵害的客体不同。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及其正常活动;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3、构成犯罪的数额限制的不同。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没有数额的要求,因为这种犯罪不一定表现为财物,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点击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我是申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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