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恶意破产申请阻止执行的问题,一般恶意破产又称为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一般说来,国际司法界公认的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避债务,以及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两种情况。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防范恶意破产的措施包括?.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用法律形式划定破产界限;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被执行人拥有土地的土地证或使用权证明,那么土地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同样能对其进行查封。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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