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离婚争养孩子家住上海的秦女士和曾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失和,俩人从2015年开始分居。今年初,秦女士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6岁的女儿倩倩(化名)随父同生活。倩倩的妈妈提出上诉,再争抚养权。二审法官了解到,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都没有争议,但对女儿的争养已经发展到“抢”孩子、“藏”孩子的地步。若处理不慎,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还可能进一步激化。法官在庭审时综合分析了他们各自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以及分居期间双方就轮流抚养孩子的现状等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但双方情绪激动,都不肯退让,根本不接受轮流抚养的方案。为避免矛盾升级,法官还是希望双方能调解缓和纠纷。庭审后,法官助理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耐心释法,悉心劝解,从心理上引导双方放下怨恨,不要人为割断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亲情,也从情理和法理上说明了轮流抚养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健康成长,公平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裁判:调解轮流抚养最终,冷静下来的曾先生和秦女士在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与孩子有关的重大事项会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律师说法:轮流抚养能否解决夺子纷争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有利于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解决探望权、抚养费等一系列后续争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过,“轮流抚养”也有一个制约。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基于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另外,支持轮流抚养的原因多是考虑到双方争养矛盾太大,无法调和,争抢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一方抚养,另一方不肯支付抚养费等现实问题,用轮流抚养这种“公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过,也有的判决中明确反对,认为轮流抚养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予支持。离婚夫妻争养孩子是普遍现象。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与孩子维系感情几乎只能靠定期探望来解决。法律设置探望权,就是希望保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情感需要,同时也使子女能够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或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可是,一旦父母间存在矛盾,就极易发生探望纠纷,更极端的会出现抢孩子、藏孩子的情况,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此外,还会牵连出抚养费等更复杂的矛盾。经常有当事人说,不让探望是因为对方没有给付抚养费,没尽到义务,而对方又会强调,连孩子都不让看凭什么给抚养费,陷入僵局。
一、父母能轮流抚养子女吗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证据收集
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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