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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对其所辖行政机关做出的批复的法律效力及批复本身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谢谢?

ask****139 陕西-宝鸡 强奸辩护咨询 2019.07.19 10:12:42 5460人阅读

请问政府对其所辖行政机关做出的批复的法律效力及批复本身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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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您提出的行政复议改变后被告市政府部门如何规定,
1、可以起诉,复议后是否改变原先的处罚如果维持就起诉县级公安,如果变更了,就起诉市级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据上面的行政诉讼决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所以,一般的行政复议要去做出行政行为的单位的上级单位来进行,而不是去法院。如果对复议结果还不服的,再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比方说:你对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去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如果对市公安局的处理还不服的,可以去县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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