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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涉嫌参与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请问宣告无罪应引用那些法条

苟* 吉林-长春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18 16:11:57 333人阅读

我一个同学涉嫌参与非法集资被警方调查,然后拘役起来,他觉得自己是清白的,认为警方调查错了对象,其家人也知道这一点,想给他请律师,想问下宣告无罪应引用那些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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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赔偿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7-18 16: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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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吗,这个问题在日常的生活中遇见的比较少,因此很少会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但出现的几率小,并不带表完全不会发生,所以在事情还未发生的时候,先要多多的了解一些相关知识,这样虽然不一定用得上,但多知晓一些,肯定是没有错的。
      那到底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其实这就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以上便是我提供的关于判刑半年后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吗的相关内容,里面的赔偿条件以及不赔偿条件都写得清清楚楚,我也希望,如果大家不幸遇到这样的不公正事件时,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7-18 16:12:57 回复

1、参与非法集资,只有同时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涉嫌犯罪。如果是自己参与非法集资,那么属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不属于犯罪,不需要判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侦查期间关于非法集资一般几年结案的期限规定: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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