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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不继续租赁了,物权法买卖不破租赁法条什么样?

任** 新疆-和田 房产纠纷咨询 2019.07.18 14:47:22 409人阅读

我姨父目前在市区有个库房,很多货物都放在这里了,有客户需要就从这里拿货了,后来房东不租赁了,东西搬运起来太麻烦了,那物权法买卖不破租赁法条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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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善意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有效保护。然而,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可以看出某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端倪。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和14条也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问题上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的立场,既没有完全肯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没有确立登记对抗原则,而是将二者综合起来,采取了登记备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够通过登记备案让租赁合同达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本来,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不能约束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就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019-07-18 14:4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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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车库,出租人将车库出卖出去的,不影响车库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签定转租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另外,还要注意转租合同与主合同的期限问题:
(1)签定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得到大房东的书面同意;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二房东和大房东的合同(主合同)约定的期限;
(3)合同中约定事项不能超过主合同。

您好,关于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起,归出租人所有。因为出租人虽是为承租人的需求并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都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对出租人依其要求购买并交付其使用的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收益。即使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依其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必须通过与出租人约定而取得,由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租赁物不仅是出租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在承租人支付相当租金的情况下,租赁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法定抵押担保物,具有担保其租金实现的作用,因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财产清算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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